案情简介:
小王的奶奶于2014年1月去世,留下代书遗嘱,将一座房子留给小王,其他继承人对代书遗嘱不认可,因此就提起了这起诉讼。大伯说这个遗嘱是别人代书的,肯定是假的,二伯说立遗嘱时奶奶已经神志不清,到底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开庭环节:
我们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代书以及见证的几位证人都到庭参与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就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置的权利。本案遗嘱人王*系上海市青浦区**路XXX**弄**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本案争议焦点为遗嘱人王*于2013年11月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系由案外人马某某代书,案外人许某某、赵某某作为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各自签名,并注明日期,而遗嘱人则是签章并按手印。代书人及见证人在案件审理中均到庭接受法院及原、被告的询问,三证人虽在细节如时间的描述上存在差异,但基本陈述尚且一致,故本院就三证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另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对王*文化程度的记载,可知王*文化程度有限,三证人均陈述是王*本人按手印,故应可以认定赠与系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乙辩称原告存在参与虐待、谋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问题,被告王丙、王丁、王B均辩称王*之前已出现不认识人的状况且大小便失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被告王乙的陈述,“母亲能认得自己,能说话,脑子还可以”,三证人亦均表示立遗嘱当时是王*口述对房屋的处置意愿,王*的精神状况亦不错。故结合各方证据,对被告王丙、王丁、王B关于王*行为能力受限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被继承人王*于2013年11月1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遗嘱受赠方系立遗嘱人之孙,非法定顺序继承人,故本案按遗赠处理。受遗赠人在王*过世后,向其父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就原告王甲要求依遗嘱取得上海市青浦区**路XXX弄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房屋后经翻建,但并未取得有关部门准许且就翻建增加部分的面积并未取得有效产权证件,故超出登记面积部分本院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青浦区**路XXX弄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产权归原告王甲所有;
二、继承后,上海市青浦区**路XXX弄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由原告王甲负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陈述做了相应处理)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告一段落。值得提醒的地方是:法院对翻建未取得准许的面积不予处理。